《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解读
2003年,建设部发出《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提出由建造师注册证书替代原有的建筑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造师的考试工作由地方人事部门负责,注册工作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对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不仅填补了工程建设领域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的空白,而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有利于实现项目经理的职业化、社会化、专业化。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促进了中国建筑施工领域与世界同行的合作与交流,促进中国工程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中国企业进一步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更好的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方针。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从2004年度开始至今,全市持有二级建造执业资格证书、等待注册的人员已达两万余人。
为此,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试行),并于2007年7月20日通过北京建设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此次出台的《办法》基本上参照《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制定,共分为注册管理体制、注册专业和类别、注册申报程序、受理和初审、审批、其他等六大部分,合计二十六条。《办法》规定,市建委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和行政许可决定的告知及行政许可决定书、注册证书的送达工作;公路、水利水电二级建造师注册时,市建委送市交通、水务部门进行审核。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通过聘用企业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或北京建设网(网址:)“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申请表。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一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是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三是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是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是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是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七是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八是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是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十是年龄超过65 周岁的;十一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